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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系统管理组 发布时间:2013-05-2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川移发〔2007〕23号
各市(州)移民局(办):
2006年7月7日国务院第471号令,公布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下简称《移民条例》)。2006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川府发[2006]24号),作出了“2006年9月1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新建工程,应严格按《条例》规定编审移民安置规划。……,按《条例》规定编审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的规定。鉴于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开发已进入高峰时期,特别是绝大多数大中型水电开发项目地处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全省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已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为了做到依法上项目,确保社会稳定前提下上项目,现对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及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照《移民条例》第七条规定,“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习惯称“封库令”),“封库令”一经下达,即“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必须稳慎进行。在条件具备情况下,由项目法人按照《移民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要求,附上国家或省政府及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开发该资源点的文件、国家或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技术单位对该项目的技术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不是会同国家或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作出的,则应征得国家或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签章认可)、主体设计单位有关该项目的技术资料(包括淹没区打桩定界图、枢纽及配套工程永久征地区红线图等)要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的通告的书面申请。
二、省人民政府“封库令”下达后,由项目法人会同“封库令”范围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封库令”要求和推进工作需要,扎实稳妥地做好以下工作。
1.由项目法人负责,按省人民政府“封库令”要求,对明确的范围按技术要求进行①打桩定界,设置明显、当地群众家喻户晓的长久性标志。
2.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编制该项目②《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登记细则》,会同实物指标调查涉及区域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编制《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工作方案》,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修改完善后,逐级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3.由项目法人会同实物指标调查涉及区域县级人民政府,③组织对实物调查登记人员进行移民政策法规培训、思想作风培训和实物调查技术业务培训,确保实物调查人员在实物调查登记工作中,能够全面、系统、正确、准确地耐心讲解宣传移民法规政策和准确把握技术规范要求,对移民群众提出的疑问善意、透彻地给予解答说明。
4.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向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区域的群众,按统一口径广泛宣传移民法规政策和经审查同意的《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登记细则》、《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工作方案》,使移民群众既掌握移民法规政策,又了解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方法,增强移民群众的主人意识、参与意识,充分调动和发挥移民群众主动配合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工作、支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为顺利开展实物指标④调查登记、公示复核、建档建卡工作铺平道路。
5.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会同实物指标调查涉及区域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经审查同意、宣传的《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登记细则》、《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工作方案》,深入民居、现场逐户、逐项进行实物调查登记,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对调查登记的实物分类、分项、数量、质量(分等、分级)等进行当场签字确认,并将双方签字确认的依据留存给被调查者、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各一套。
6.由项目法人会同实物指标调查涉及区域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和程序对实物指标进行公示,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监督。被调查者对其公示实物指标的分类、分项、数量、质量(分等、分级)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复核、确认。
7.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公示复核、建档建卡、汇总质检工作结束后,其实物调查结果由涉及到的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逐级⑤审核、签署意见。
8.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开展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调查、分析、研究,拿出切实可靠、经得住实践和群众检验的依据,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作好基础准备。
三、依照《移民条例》第六条“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第九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工作。
1.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充分体现《移民条例》规定的“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的原则。
2.《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依照《移民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已经审核、签署意见的实物调查结果和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调研分析成果编制。
3.按照《移民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因此,《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既要考虑移民群众从集体土地上获取的收益,也要考虑移民群众从环境资源、环境条件获取的收益,在安置中采取何种措施进行补偿或恢复,使环境收益水平不降低或有增长。
4.按照“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移民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项目法人及委托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单位,应深入移民区、移民安置区广泛听取和收集意见,并将听取意见的方式、量化指标、结果等,作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依据。
5.移民区、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监督由项目法人负责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工作。《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完成后,按《移民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规划安置移民的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在充分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情况下,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由项目法人按照审批权限呈报批准。
四、《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批准后,依照《移民条例》第十条“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规定,由项目法人负责把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达到《移民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的要求深度和执行《移民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及相关政策所需要达到的深度。移民区、移民安置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监督项目法人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编制好《移民安置规划》。
1.编制的《移民安置规划》要充分体现“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的原则,以具体的规划项目、规划措施、规划条件来确保实现,特别是要有保障移民群众环境资源、环境条件收益不降低、并能不断提高的明确规划内容。
2.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严格按照《移民条例》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
3.为了严格执行《移民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移民安置点为单元进行规划设计,落实到户。
4.《移民安置规划》中城(集)镇迁建规划,要达到迁建详规深度;铁路、公路、通讯、输电等专业项目迁(复)建要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工矿企业、文物保护、库底清理等,要达到可供实施深度。专业项目规划的编制,要按资产及行业管理权限,充分征求资产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争取其支持、配合、参与对应的专业项目规划。形成的专业项目规划成果,应由资产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5.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及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移民条例》第十五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的规定,项目法人及委托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应深入移民区、移民安置区广泛听取和收集意见,并将听取意见的方式、量化指标、结果等,作为《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依据。
6.以县级行政辖区范围形成的移民安置规划总体成果、汇总成果,按《移民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由移民区、移民安置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情况下逐级审核、签署意见。
7.移民安置规划成果,由项目法人组织分项、分类、总体成果、汇总成果技术审查后,按《移民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审批权限呈报审核。在审核过程中,要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对所呈送的《移民安置规划》成果内容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准确评价,使移民群众和安置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减少、避免出现遗留问题或诱发不稳定事件。《移民安置规划》通过审核后,由项目法人与项目申请报告一道,报项目批(核)准部门一并批(核)准。
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6]30号)的规定,由项目法人会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评估报告与项目报建申请一并上报。
依照《移民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的规定,在上述工作未完成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启动涉及移民群众搬迁安置的工程施工,不得搞移民安置临时过渡。
各级各部门、项目法人应按照省委“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要求,严格执行移民法规政策,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附:国务院第471号令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技术工作责任主体及程序图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规划 编制 意见
抄 送: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单位,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监察厅,省政法委,省维稳办,省政府研究室,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主体设计单位和技术部门,在川开发大中型水利水
电工程项目法人,云南省移民局。
四川省移民办综合处二○○七年二月十四日印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