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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系统管理组     发布时间:2013-05-2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四川《<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7]279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管理办法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封库令)。

         

        一、发布封库令的条件

        (一)申请发布封库令的水利水电工程应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省水利、能源发展规划和水库、电源建设时序。

        (二)完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技术方案审查,水库正常蓄水位、工程占地区范围确定后,实物调查开始前申请发布封库令。

        二、封库令的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由经批准负责工程前期工作的项目业主申请发布封库令。

        (二)项目业主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扩权试点县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可直接报省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接到发布封库令的申请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移民办研究提出意见,并由省移民办代拟封库令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三、申请发布封库令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河流水利水电规划审查批文。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

        (三)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文。

        (四)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专题报告(含坝址比选专题)审查批文。

        (五)可行性研究阶段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审查批文。

        (六)勘测设计单位提供的停建范围说明。

        (七)水库淹没区打桩定界图。

        (八)工程占地区红钱图。

        (九)项目业主实施打桩定界,开展实物调查,编制报批移民规划安置大纲,编制送审移民安置规划等工作计划。

        四、封库令调查期限

        封库调查期限指封库令发布之日起至项目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之日止。原则上封库调查期限中型工程为一年,大型工程为两年,个别建设规模和淹没范围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封库调查期限,但最多不超过三年。

        五、封库令发布后项目业主应当完成的工作

        (一)由经依法取得并具有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协助和监督下开展勘测设计工作。

        (二)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规程规范及时完成打桩定界。

        (三)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规程规范以及有关规定完成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公示复核、签字确认、建档建卡。

        (四)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按程序通过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按程序通过审查报省移民管理部门审核。

        (六)完成核准(批准)程序并开工建设。

        六、封库令的撤销与变更

        项目业主在封库令调查期限内完成规定工作并开工建设,封库令在工程建设和正常运营期间有效。但封库令发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相关内容。

        (一)在封库令规定调查期限内未能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应及时逐级申请,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并相应调整实物指标调查时限。延期满后仍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撤销封库令。此后工程重新开展前期工作,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发布封库令。

        (二)封库令调查期满前开工建设,但建设期间未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连续停工两年的,应当撤销封库令。此后工程继续建设,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发布封库令。

        七、撤销封库令程序

        (一)封库令调查期满未能开工建设,项目业主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长期满仍未开工的,由省人民政府直接撤销封库令。

        (二)已经发布封库令并经核准(批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认定不能在三年内开工建设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移民办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封库令。

        (三)封库调查期满前开工建设,但建设期间未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连续停工两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移民办向省政府专题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封库令。

        (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撤销封库令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八、因项目业主责任造成封库令撤销、项目停建的,项目业主对受封库令影响的区域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补偿方案由项目业主与县级人民政府协商,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移民办批准。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封库令,其封库调查期限和撤销程序按本办法执行。